常州大学药学院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6-18 访问次数: 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健全学院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院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由药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六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院选拔任免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四条 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