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1-16    访问次数: 536

常州大学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根据常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现行规定,为了有效利用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所属的仪器设备资源,科学规范实验室开放工作,以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宗旨

      根据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思路,本学院所属的所有仪器设备在保证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对全院师生的科研工作提供便利服务。

二、管理人员

      1、由学院实验中心指定仪器管理人员,负责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仪器管理人员分为管理员和代管员两种。管理员是实验中心专职人员或被实验中心委托的本院全职教师;代管员是自愿申请而又获得实验中心批准来代管某一特定仪器设备的本院全职教师。

      2、仪器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仪器要健全技术和管理档案,建立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在每学期开始前都要进行检查、调试,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3、仪器管理人员要确保仪器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试剂,配件到位。

      4、代管员期限暂定为一年。实验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三、管理范围

      1、教学用仪器设备:直接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实验教学的所有仪器设备。

      2、科研用仪器设备:利用学院经费和学校专项装备计划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特别是针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对于利用学校人才专项资金和自有科研经费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学院只进行年度统计,而不纳入本管理细则。当教学工作需要使用该类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时,相关教师要积极配合,并且,原则上对教学免费。

四、仪器使用

() 教学用途

      1、教学实验的范围是经学院教学主管领导批准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程实验。

      2、教学专用仪器设备由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管理员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挑选。

      3、教学使用机时免费。

      4、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挪用教学专用仪器设备而耽误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 科研用途

      1、科研用途仪器设备由代管员和/或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2、科研用途仪器设备的使用按照开放实验室方式运行,鼓励本学院教师、研究生及本科生通过培训后自行使用仪器设备(定期培训,具体时间与管理人员商定)。

      3、使用权限:

     (1) 专人操作:有些特殊的大型仪器由专人(管理员或代管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送样人及时登记样品信息,并按使用机时收费。

     (2) 自行使用:除了专人操作的大型仪器外,其它的仪器设备在得到管理人员许可后,本学院有资质的师生可以自行测试样品。使用者自行准备实验所需专用试剂、药品。

     (3) 代管员有权制定仪器所需耗材、配件和软件等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规范,以保证所代管仪器的正常运作。

     4、收费方法:

    (1) 对于专人操作的仪器:按照学院确定的标准收费,年终结算。收费标准将根据仪器使用状况和耗材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2) 对于有代管员的仪器:代管员负责所有的耗材费用;其他使用者需与代管员协商分摊耗材费用。

    (3) 对于在公共平台上的其它仪器:所有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机时和用量收费,收费标准以维持仪器的日常消耗为考量。若使用者自备试剂和耗材的话,则不需要分担试剂和耗材的费用。

    (4) 对外服务所产生的效益,管理人员应得一定比例的酬劳,并扣除耗材等费用,其余部分归学院所有。

     5、违规责任:

    (1) 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及所在课题组承担责任,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至少承担30%的维修费用或直接损失。

    (2) 若不经管理人员同意而擅自使用,一旦发现将取消使用资格。若造成仪器故障,按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至少承担50%的维修费用或直接损失。

    (3) 使用公共仪器设备而不认真登记和保养的使用者,违规两次后,即被暂停六个月使用该仪器设备。学生在登记仪器使用记录时,需同时登记导师姓名。

    (4) 严禁管理人员私自有偿为外单位测试样品 (正常课题合作除外)。一经发现,即按外单位送样收费标准加倍收费,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 对外服务

对校外人员的服务按送样测试的方式进行。送样人首先填写学院的样品测试单,由仪器管理员根据用户要求完成相关测试,测试费用由工作人员根据学院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核算并在送样人取测试结果时收取费用。

五、维修费用

     1、教学用途仪器设备所需维修费用由学院教学经费支出。

     2、对于有代管员的仪器设备,代管员负责所代管仪器的维修费用。

     3、对于公共平台上的其它仪器,由学院负担正常的维修费用。

 

                                                           20131021日院务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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