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党委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9-28    访问次数: 4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根据常州大学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常大委〔2014〕45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和按程序任免原则;实行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相结合、工作连续和适当交流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科级机构设置由学院根据需要自主决定,但科级领导编制数量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具体协调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履行好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能,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学院科级干部的配备、考察、任免工作主要由学院党委负责,时间上根据组织部的统一安排确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扎实,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胜任工作的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

(四)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度考核在合格及其以上。

第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一般应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毕业后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

3、担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三)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

2、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3、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后一年以上,因工作需要由专任教师岗转至党政管理岗;

4、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四)担任党务部门或从事学生工作的科级领导职务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提出方案、上报材料、审查备案、任前公示、任免谈话、办理任免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考察对象的确定:

1、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2、学院党委根据学校党委批准的科级机构设置和科级编制数量,依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在一定范围内酝酿沟通,提出科级干部聘任方案,并向分管领导报告,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3、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确定后,学院将初步人选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校党委常委会通过。

(二)组织考察。

1、学党组织拟定考察方案,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应有两名成员组成。考察成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必须是中共党员。考察组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

2、考察组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使用《常州大学干部考察谈话专用记录》进行记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人员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

3、在考察提拔科级干部的过程中,各二级党组织应就拟任科级干部在执行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校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4、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三)提出方案。科级干部的任免,需经学院党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干部任免建议方案。

(四)上报材料。干部任免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职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免职只需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并同时报送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五)审查备案。校党委组织部对干部任免材料进行审查,干部任免建议方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

(六)任前公示。学院党组织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反馈情况,对拟提拔的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干部任前公示信息需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七)任免谈话。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学院党组织指定专人同干部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八)办理任免手续。学院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各二级党组织发文,发文前须经校党委组织部会签,任免职文件应及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科级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组织部发文。已经任职的,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应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八条 鼓励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凡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科级领导岗位任职满6年的(含副科级领导岗位任职时间),一般应予交流,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交流的,报组织部与外单位部门交流;任职满9年的必须交流到其它单位部门。少数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请示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科级干部本人要求交流、转岗或辞职的,应向学院和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移交工作。

第十条 对于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或转岗后没有领导岗位的,请示学校党委组织部确定其待遇;对于转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保留其职务职级;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应当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一条 由党政管理岗转为专业技术岗的,其待遇可保留到下一聘期;免职或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干部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过程中,凡涉及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凡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同级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活动中违反有关纪律;

(二)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考察、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  全院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学院党组织或学校党委及组织纪监部门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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