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科研平台测试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0-22 访问次数: 575
为落实《常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有效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国家基金项目的前期研究与准备工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审核、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药学院制定了对我院师生使用本中心仪器设备测试费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2021年起按时缴纳测试费,年5000元以下按照8折结算,年5000元以上按照7折结算;
(2)2017-2020年测试费,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的,年均5000元以下按照8折重新结算,年均5000元以上按照7折重新结算;
(3)对于逾期不缴纳测试费的按原价进行收费,从本科生毕业论文经费或研究生导师费中扣除,实验中心在2021年12月31日后停止对其服务;
(4)学院收取的测试费,用于平台设备维护、耗材使用等。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药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2021.10.21
药学院